罪犯卢智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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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15: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9号

 

  罪犯卢智韬,男,200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智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卢智韬违法所得人民币4150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智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0月至11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智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卢智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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