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鲁端午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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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18: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9号

 

  罪犯鲁端午,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9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端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端午在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5次,并余4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鲁端午已年满66周岁,系老年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57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端午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鲁端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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