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栾启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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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20: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6号

 

  罪犯栾启明,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2017年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栾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被告人栾启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栾启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9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2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栾启明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启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栾启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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