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号
罪犯罗辉,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湘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有吸毒史,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罗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