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继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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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22: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号

 

  罪犯罗继贤,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继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罗继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毒资金人民币1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罗继贤被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3.81克予以没收。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34年9月22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继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4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罗继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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