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6号
罪犯吕江平,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69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江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江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吕江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