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0号
罪犯马建荣,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72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7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4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前系人民教师,猥亵其学生(儿童),情节严重,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马建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