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8号
罪犯毛华洪,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华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202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4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华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11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5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已缩减其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华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毛华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