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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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31: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号

 

  罪犯毛鹏,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津市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3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8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湘07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毛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07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2016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3月至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毛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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