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号
罪犯明廷中,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明廷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4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明廷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至9月、2023年1月、5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廷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明廷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