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号
罪犯莫毅,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湘01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2018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7月、9月、10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至9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0分。2022年3月该犯违反亲情电话规定被扣考核分4分。2022年11月19日,该犯作为质检员,对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厂家退货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扣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已对其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莫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