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聂高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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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1: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号

 

  罪犯聂高强,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岳阳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8月3日从岳阳监狱提回重审。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61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聂高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湘06刑终52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君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61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聂高强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其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聂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本次已缴纳)。2021年3月18日押回岳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高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27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0月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4分;2023年6月该犯在生活区监舍逗玩弱智罪犯被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服刑期间漏罪加刑、服刑期间曾有违规行为,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高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聂高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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