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2号
罪犯宁星宇,男,200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星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宁星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谌李江赔偿人民币46431.4元(本次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星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7月,该犯整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1月至8月、11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星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宁星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