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号
罪犯牛得草,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鄢陵县人,住河南省鄢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得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牛得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牛得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4月、6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2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得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牛得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