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建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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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7: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7号

 

  罪犯潘建江,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建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建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2022年6月;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5月、7月;2023年8月-2023年11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4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3次,并余45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潘建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潘建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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