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号
罪犯潘威,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潘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潘威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66号刑事裁定,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刑初9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2021年8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后加刑且曾有吸毒史,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潘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