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8号
罪犯彭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998159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9月15日晚在监舍违规抽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7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4月至8月、10月至11月人事辅助生产岗位,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4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彭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