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号
罪犯彭某,男,199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某市人,住湖南省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娄星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已缴纳)。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娄中刑未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2016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0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8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0分。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有四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4月该犯在生活区违规吸烟被扣考核分20分;2021年5月该犯在生活区违规吸烟被扣考核分20分;2022年6月该犯在轮值时不服从警察的监管改造安排被扣考核分2分;2023年7月该犯在车间违规吃东西被扣考核分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2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考核期内有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彭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