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庆湘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54: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2号

 

  罪犯彭庆湘,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庆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67.5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庆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奖6分;2022年6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3级,奖6分;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庆湘已年满67周岁,系老年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59.9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彭庆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