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笑云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56: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号

 

  罪犯彭笑云,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笑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笑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笑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彭笑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