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3号
罪犯漆成,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聚众斗殴罪,2005年9月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漆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湘刑终14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2019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漆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1年1至3季度担任夹控人员期间,表现较好,共奖专项分150分;该犯被评为2021、2022年度积极分子,共奖专项分20分;2021年4月、9月、10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43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漆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