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漆新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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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5:11: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6号

 

  罪犯漆新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漆新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2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漆新文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8月、10月至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198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5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新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漆新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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