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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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19: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2号

 

  罪犯龚浩,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湘07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3000元)。被告人龚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201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12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2019年10月19日未经干警允许擅自上厕所,被扣监管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3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黑恶势力犯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龚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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