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荣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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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40: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号

 

  罪犯胡荣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湘1102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荣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次缴纳罚金19500元)。被告人胡荣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湘11刑终3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中对被告人胡荣华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2019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荣华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7月20日该犯因争抢水龙头与同改犯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人,扣教育改造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3、6至10月、12月至2023年5月、7月至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21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4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一般违规扣分情况,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91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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