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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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41: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3号

 

  罪犯雷敏,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湘10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雷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湘10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1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41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19年4月10日该犯与同改因口角继而引发推搡谩骂被扣监管改造分30分;2019年12月9日该犯与同改擅自超越活动区域被扣监管改造分40分;2021年2月7日该犯与同改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被扣监管改造分10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3次,并余1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在2019年和2021年曾有过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黑恶势力犯罪、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现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雷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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