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号
罪犯吕壮,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鄂09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鄂09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与(2018)鄂0922刑初字218号判决书,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缴纳1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9月、1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2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者、系首要分子,主犯,一人犯多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吕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