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号
罪犯宋建国,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湘0703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次缴纳13000元);对用于违法犯罪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宋建国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湘07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19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建国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6月、9月、2023年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2023年6月至11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48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考核分50分的扣分现象。2020年8月21日该犯在车间劳动时,超越活动范围,下机位随意走动,被扣考核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黑类罪犯,一人犯多罪,有两次前科,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情况,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45.13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建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宋建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