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5号
罪犯许浩,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42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许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4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2021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9月17日晚间,罪犯陈斌与许浩因个人事务发生冲突并动手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8月2日,该犯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扣劳动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2月、4月至9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3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黑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许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