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湘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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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49: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6号

 

罪犯杨湘宁,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1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4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期间已缴纳二万元)。被告人杨湘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湘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2022年3月8日不配合安检、搜身,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系三类罪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杨湘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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