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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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50: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6号

 

  罪犯张敦,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已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791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2015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7月、9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类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79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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