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培铭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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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5 09:52: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9号

 

  罪犯朱培铭,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42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培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万元(本次缴纳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朱培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4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2年7月23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培铭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3日,罪犯朱培铭动手打沈光金,扣奖励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黑类犯罪,一人犯数罪,且在本次考核期期间有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培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朱培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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