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开设银行名库的
公 告
为加强对破产企业管理人账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管理人账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进一步优化岳阳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办法(试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制定《岳阳法院破产管理人账户开设银行名库》,在岳阳市范围内公开遴选6家银行(3家国有银行+3家商业银行)作为岳阳两级法院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账户的开设银行。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有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在湖南省岳阳市设有分行级别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
3、在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最近一年综合评估等级为B级(含B)及以上;
4、自愿按本公告要求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书、书面服务承诺书,按照本公告服务承诺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5、能提供满足破产案件办理需要的破产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该具备在线开庭、在线多场景会议等功能。
二、服务承诺
1、已开发完备的资金管理软件系统,具备开户,资金线上线下收付,资金多级审批、核查、监管等功能,具备接入信息化办案系统,能够让破产案件管理人和法官能实时监控;
2、同意对已开设的破产管理人银行账户发生的所有业务均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信息通知、查询、延期、年费、转账、密钥、注销等;
3、同意对破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企业账户发生的所有业务均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通知、查询、延期、年费、转账、密钥、注销等;
4、组建专班服务团队,可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提供上门服务,在银行柜台开通绿色VIP服务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指定专门联络员对接破产管理人。
三、报名资料及报送地址:
1、机构简介及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关于破产管理人账户存款利率安排的计划书;
4、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声明书;
5、是否有为破产资产的购买人提供贷款按揭服务的意向;
6、是否具有破产案件配套金融服务经验;
7、结算效率声明书;
8、账户开立时须由管理人提交的材料清单及样本;
9、在合规范围内可以提供的反哺或其他回馈的承诺书,包括不收取破产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使用费用,免费为法院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提供息化管理系统培训服务,按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程序免费为破产案件提供书面档案保管服务等等;
10、允许管理人单方中止账户服务承诺书;
11、保证存款账户资金安全的说明书;
12、优先条件证明材料。
上列材料按序整理,资料封面的显著位置请标识报名银行名称,报名时提供纸质文件五份,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一份。上列资料请在2024年6月20日前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肖芝乐,联系电话15973027065;许进,联系电话13873038818,办公室电话8840624。
四、遴选办法
1、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账户开设银行名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次遴选工作。
2、遴选采取评分的方式进行,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账户开设银行名库评审委员会、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组选派人员参与,综合各报名银行近三年的破产管理人账户服务情况,择优选择6家银行作为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账户开设银行名库,银行名库每两年更换一次,每年将对入库银行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3、银行名库确定后,在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账户均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名库中采取轮号的方式确定,特别重大破产案件在名库中竞争选任。
特此公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1.入库申请书模板
2.服务承诺书模板
附件1
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
入库申请书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自愿申请加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进入开户银行名单库后,我行愿意依照《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遴选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开设银行名库的公告》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2
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
入库服务承诺书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自愿申请加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承诺按照《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遴选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开设银行名库的公告》,积极履行如下协助义务:
(一)严格做好管理人临时账户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二)配合法院对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实时监督;
(三)对于破产案件法官、管理人发出的债务人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请求,按规定时间完整反馈;
(四)对管理人临时账户发生的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延期、注销、年费、信息通知、转账、查询、密钥等;
(五)为管理人开户提供便捷服务,指派银行工作人员到管理人办公场所提供开户服务;需要管理人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银行网点办理的业务,须为管理人提供绿色通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业务办理;
(六)法院要求银行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我行自愿接受法院监督,如经法院调查核实发现我行未能履行承诺义务及相关工作职责,接受法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