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 007 号
罪犯刘萱杰,男,200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琅塘镇石圳村石圳院组。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1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萱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萱杰入狱以来,有三次一般性违反监规行为,即:2023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分,2023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分,2024年2月29日未完成民警工作安排扣2分。该犯自2023年9月转入湘阴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区值班员工作,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值班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截止2024年2月29日累计3个表扬余151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萱杰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主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对其从严审查并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萱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阴监狱
2024年5月8日
附:罪犯刘萱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