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 006 号
罪犯郑卿杰,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湖南省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卿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1.5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先行羁押抵刑期2天,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卿杰自2023年9月转入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工作,现从事血透病犯护理工作,能服从安排,遵守监区纪律,坚守护理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截止2024年2月29日累计考核6个表扬余134分,且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批准时间为3月8日,加分未用于此次减刑)。该犯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已上缴),退赔15.18万元(已返还被害人),本次履行罚金2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卿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阴监狱
2024年5月8日
附:罪犯郑卿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