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朝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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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16:03: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 004 号


罪犯王朝平,男,2001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华塘街道皇仓社区9组11号。2019年8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24又因诈骗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押于湖南省湘阴监狱。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2021)湘3130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2021)湘3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当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朝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违反监规行为,即:2021年12月25日,在武陵监狱服刑期间该犯在车间与罪犯刘兵打架,受到扣教育改造分50分的处罚。自2023年9月转入我狱服刑以来,有明显好转,该犯目前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系监区病犯护理员,从事监区值班员岗位,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护理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考核截止2024年2月29日共获得表扬3个,并余570分。该犯原判罚金十万元,本次履行罚金十万元,追缴4500元,本次履行追缴45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周期内有违反监规行为且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把握,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从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阴监狱

2024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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