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喻金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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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16:26: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 005号


罪犯喻金平,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柏祥镇伏太村金咀片池塘组11号。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系初犯。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金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喻金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自2023年9月转入我狱服刑以来,该犯目前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系监区病犯护理员,从事监区值班员岗位,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护理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并于2024年3月被湘阴监狱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24年2月29日共获得表扬3个,并余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喻金平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主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金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阴监狱

                                       2024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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