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3号
罪犯邓东东,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13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邓东东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湘13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202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19号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东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5月至9月、11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9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娄底市娄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东东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邓东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