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5号
罪犯李阳,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940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李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李阳违法所得36万元,上缴国库。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13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本次罚金及追缴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9月至至12月和2024年1月期间,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奖劳动改造分4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