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9号
罪犯刘合意,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合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湘05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合意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0-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6分;该犯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3年3-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新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合意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合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