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8号
罪犯刘卫红,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卫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卫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5月至10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4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50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安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卫红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卫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