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3号
罪犯刘雄,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次已缴纳12000元);对被告人刘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交清)。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2月、4月至8月、12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6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9%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6月13日该犯因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4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华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雄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