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2号
罪犯吕超,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52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吕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湘05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能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分;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2分。2023年4月该犯劳动定级一类五级,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对该犯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6月该犯劳动定级一类五级,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对该犯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兴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超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吕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