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1号
罪犯邬茂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7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邬茂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邬茂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2分;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3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邬茂军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邬茂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