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7号
罪犯夏文林,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湖南省汝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2)湘1026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文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对被告人夏文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完毕),上交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文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9月、11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1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汝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林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夏文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