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4号
罪犯晏军,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晏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1月至5月、9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6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军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晏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