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6号
罪犯张林,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11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张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湘1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11月、2023年2-8月、10月、2024年1-2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永州市冷水滩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假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张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