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0号
罪犯朱小雨,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康区人,住江西省南康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交清)。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朱小雨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13刑终281号刑事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杰勇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小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2分。截止2024年2月表扬2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赣州市南康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雨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朱小雨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