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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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5:49: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4号

 

  罪犯白丹,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湘062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白丹将犯罪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6.6万元(本次缴纳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丹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4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2月、11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 2022年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6月、10月、2023年1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2年9月、2023年10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2023年9月、11月和2024年1月、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204分。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共计4次扣分现象,共扣考核分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400元,月均消费为232元,截止2024年4月19日生活卡余额853.77元,本次无全部履行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白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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