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庆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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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5:52: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9号

 

  罪犯曾庆光,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09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庆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2019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庆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1月、2023年2月至6月、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罪犯曾庆光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累计扣劳动改造分55分。2023年9月26日,曾庆光未经警察同意,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5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曾庆光已年满74周岁,系老年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曾庆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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