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须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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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5:59: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7号

 

  罪犯常须齐,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须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常须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7月、9月、11月、2023年1月、3月至5月、11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8分。该犯在2023年7月12日因通过监狱人员传递、使用外来商品(酱板鸭),且在监区多次强调严禁监外物品进监的情况下违规,情节较轻,被扣监管改造分100分;在2023年9月该犯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58.1%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9月28日,该犯因在生活区使用未以监狱许可的物品(未编号的指甲钳)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2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执行期间有一次严重违规,被给予警告处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须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常须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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